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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開徵與否之分析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財金組助理研究員 周信佑

        財政部近期研議是否開徵奢侈稅,是調降遺贈稅的配套方案之一,未來將委託學者進行研究。根據財政部資料,國外課徵奢侈稅的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澳洲、南韓、日本及中國等,課徵項目則以珠寶、皮草、名錶、高級汽車、船舶及飛機等最為普遍,稅率從1%至33%不等。

        奢侈稅課不課?課徵標的及稅率為何?何時開始實施等?都仍有待討論,不宜貿然實施,政府需作完善規劃。
 
壹、「開徵奢侈稅」影響因素評估
一、課奢侈稅等於愛用國貨?
         財政部認為,奢侈稅的目的不在稅收,透過開徵奢侈稅卻可達成多重目的,包括對高消費行為課重稅可維護稅制公平、抑制不當浪費,加上國內高價商品多屬進口,開徵奢侈稅也可導引國人愛用國貨,促進國內產業發展。

二、課稅標的及稅率
       根據財政部的計畫,價格超過10萬以上的高消費行為,計畫課徵20%的奢侈稅。擁有昂貴的奢侈品,或許是許多人的夢想也是身分地位的象徵。但奢侈品卻無明 確的認定標準。社會上對奢侈性的消費雖然有模糊的概念,但實務上卻不能以此作為課稅的依據與標準。一般而言,是以產品的價格高低或以產品的類別為區分。產品的價位越高,或產品類別被歸屬於高所得者所偏好者,便越可能被列為奢侈稅課稅的對象。高價汽車、別墅、珠寶、名牌皮包與高爾夫球證等產品,便是在這種標準上所作出的建議與選擇。
 
三、課稅時間點
        如果不是在對的時間、對的項目和對的方法推動,社會共識不足,政策再好也沒用。唯有抓對時間,加上足夠的正當性,形成社會共識,才有可能讓這項加稅法案順利過關。

四、租稅公平性及對稅收之影響
        奢侈稅的課徵,必將提高該產品或消費行為的價格,繳交較高的稅負,進而達到課稅公平與社會正義的目的。但財政部在替奢侈稅的正當性辯護時,一方面強調抑制 高價消費、鼓勵愛用國貨的社會價值,另一方面又期待該稅發揮為政府開闢財源的功能,二者其實是自相矛盾。

        奢侈品的價格需求彈性較大,亦即消費者對產品價格變化的反應比較劇烈,而這也是課奢侈稅提高產品價格,藉以達到抑制進口品消費,提高國貨競爭力。然若奢侈稅的課徵真的發揮以價制量的效果,則消費的減少,政府所能收到的稅收亦會減少。換言之,奢侈稅抑制消費的效果越明顯,則對政府稅收的助益便越少,而租稅公平的達成程度也越低。
 
貳、「開徵奢侈稅」對策與建議
一、課奢侈稅絕不等於愛用國貨
        課徵奢侈稅消費者極可能轉戰鄰近國家或地區消費,反而降低國內消費力,尤其是珠寶、名牌皮包等輕巧商品此現象更加明顯,廠商可能比消費者更直接感受到壓力,導致損失與業績下滑的窘境。

二、依產品的類別決定稅率
        各國國情不一,如何訂定合適的奢侈品定義與稅率勢必不同,但10萬元絕非奢侈的定義。難不成50萬元的國產車也是奢侈品嗎?如確定要課徵奢侈稅,合適的稅率是多少呢?筆者認為奢侈稅率,必須因為標的不同有所差異,遊艇、私人飛機、高價豪宅、豪華跑車,受限於運送不便或地域性,無法他地消費購買,可以適用較高稅率,課徵小型的珠寶鑽石恐造成他國消費現象,宜課徵低稅率。

三、目前不宜實施
         財政部拋出課徵奢侈稅的想法,在M型化日益嚴重的台灣,對有錢人課重稅雖易獲得社會共鳴,然目前經濟低迷,任何增稅措施都不宜,且與馬政府「鼓勵消費」的態度背道而馳。政府貿然實施,恐造成「在錯誤的時間做正確的事」之疑慮。

四、勿重複課稅
         從租稅觀點來看,我國即使沒有正式的奢侈稅目,但在許多其他稅目,貨物稅、營業稅與使用牌照稅中,或多或少都已包含有奢侈稅意義的考量,例如牌照稅中汽車按汽缸排氣量大小的差別稅率以及營業稅中對特種飲食業的較高稅率規定等。如欲建立奢侈稅目,則同時亦應將這些本已含有奢侈稅意義的部分予以還原,否則便會有重複課稅的嫌疑。
 
 
(本文發表於2009年3月14日中央網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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